近年来,四川省遂宁市市场监管部门持续优化执法方式,大力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机制,依法实施免罚减罚,助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于3月31日将免罚减罚第一期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船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商贸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案
2025年1月16日,遂宁市船山区市场监管局对某商贸公司现场检查,发现其经营有外包装上无任何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另在货架上发现有张贴了中文标签的同种食品。经查,当事人购进涉案食品时收集了合规的购进票据、供货商资质证明和海关证明文件。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鉴于其系初次违法,属于食品经营环节,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立即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的适用情形,2025年3月5日,遂宁市船山区市场监管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2、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河东新区分局查处某水果店销售农残超标的沃柑案
2024年8月21日,我市组织对某水果店销售的沃柑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该批次沃柑苯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河东新区分局对其进行立案查处。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沃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鉴于其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提供了涉案农产品的购进票据、供货方经营资质以及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报告,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2024年11月18日,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河东新区分局作出免予行政处罚决定。
3、蓬溪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村卫生室使用劣药案
2025年1月14日,蓬溪县市场监管局对某村卫生室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已开封使用的南国®西咪替丁注射液1盒,现剩余2支,已超过有效期;在治疗室内“医疗废物”桶中发现有使用此种药品的空安瓿1支。经查,当事人购进涉案药品供诊疗使用,药品过期后使用1支,涉案货值金额为2.4元,违法所得为0.8元。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涉案货值金额较小,违法行为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参照《川渝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2025年3年10月,蓬溪县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减轻行政处罚决定。
来源:遂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张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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