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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校受伤,谁来为意外担责?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08 19:12:00    

湖南日报全媒体记者 何金燕

【故事】

学生在校受伤,责任如何划分?这个话题,一直以来,备受关注。近日,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学生诉学校的责任纠纷案,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

小徐是江苏省某学校教育机构的一名学生,去年,他不慎从教学楼楼梯台阶摔下,导致一颗牙齿折断、唇挫伤擦伤。

小徐父亲认为,放学过程中,学校对学生人身安全监管不力,诉至法院要求学校承担各项损失合计8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故发生后,带队老师随即联系小徐的家长并陪同送医,案涉学校根据现场调查出具《情况说明》;小徐所在班级常态化进行课前课后安全警示教育,多次向学生强调“不在楼梯上打闹,按序行走”等内容;事发地点楼梯上下行左右黄黑分界线清晰,多处台阶及墙面张贴有“小心台阶”“不争不抢不打闹”等提示,地面亦印有“文明礼让、有序通行”的字样。

法院依法驳回徐家的诉讼请求,判定学校不担责。

【说“法”】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 陈建华

责任清晰,才能让学校挺直腰杆教书育人。厘清安全责任边界,卸下学校和老师的“无限责任”,才能让教育回归正常,更好守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学生在学校出事,人民法院断案的关键在于,学校和老师是否有过错?是否尽到了教育和管理职责?不能仅因事故发生在校园内,就认定学校和老师未尽责而判令其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学生在校园受到伤害的侵权责任,适用过错原则。若不能够证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在校园受到损害,校方存在未尽教育、管理职责的过错,校方不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本案中,徐某某及监护人不能举证证明江苏某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故法院依法判决江苏某教育机构不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