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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牛热点|“任教31年临近退休遭解聘”当事人最新发声:退休前工资到手仅2000元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13 20:50:00    

近日,一名学校女职工的离职遭遇引来社会关注。据媒体此前报道,张莉是山东泰安技师学院一名合同制教师,自1993年起,她在该学院及其前身学校连续工作31年,已年满50岁。在2024年2月,临近退休时,她却被学院以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期为由终止合同。

4月13日,“任教31年临近退休遭解聘”当事人张莉在网络上发文陈述。文中写到,泰安技师学院人事处3月1日打电话通知合同到期,“到期不再续签,让我尽快去人事处在解除终止协议证明书和补偿协议书上签字。”

张莉表示,自己提出续签劳动合同和退休保障问题的申请,并多次拨打12345反映问题,学院4个多月后同意办理退休手续,“自从3月1日开始学院就单方面强制停止了我的工作,停发了我的工资,终止缴纳各项保险。”

张莉认为,泰安技师学院人事处负责人3月27日接受记者采访时在撒谎,“他们说2月份给我打电话通知我合同到期了,并且给了我一个合同到期的方案,可以续签,也可以不续签拿补偿金”,“可事实是我接到学院人事处电话通知的确切时间是3月1日,电话内容是说我的劳动合同到期了,到期不再续签。”

张莉在长文中还提到:“学院勉强同意办理退休手续。学院做出的同意为我办理退休手续的回复,是在我提出续签劳动合同和关于我的退休保障问题的申请,并多次拨打12345反映问题之后,学院拖延了4个多月才终于在6月17日做出的。自从3月1日开始学院就单方面强制停止了我的工作,停发了我的工资,终止缴纳各项保险,更加让我没有预料到的是,当我感到身体不适去医院就医时才发现,学院连医保也给我断缴了。”

另外,张莉还表示,直到2024年2月,工资发到手的都只有2000元左右,“这就是我一个从事教育工作31年的老教师的工资水平,从1993年10月至2024年2月期间,我从未脱离过泰安技师学院(包括其前身泰安市高级技工学校、泰安市技工学校、泰安市商业技工学校)的工作,一直在学校担任教学、学生管理及部分党务工作。”

据媒体此前报道,3月27日,学院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针对她提出要在学院退休的要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学院会满足。

“去年2月份我们确实给张莉打了电话,通知她合同到期了。我们给了她一个合同到期的方案,可以续签,也可以不续签。如果不续签,我们支付补偿金,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她当时不同意这个方案,要求在学院退休。我们跟相关的部门、律师都沟通过,学院在开党委会研究后,同意了她的要求。我们在去年6月给了张莉一份书面的文件,同意给她办理退休并依法享受养老待遇,她也在文件上签字了。”该学院人事处负责人说。

律师说法:

据当事人描述,学校行为多次违反《劳动法》

就张莉发长文内容,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咨询了浙江铁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永辉律师。张律师认为,按照张莉发的长文描述来看, 学校未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订时,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张莉自1993年起在该学院工作,至2008年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已连续工作15年,且后续又签订四次固定期限合同,明显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学院始终未履行这一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张莉工作满31年且临近退休(仅差3个月),学院却在此时以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

从张莉的描述来看,作为合同制教师,与编制内教师承担相同工作(包括教学、班主任等职务),但月工资长期维持在2000元左右,远低于在编教师水平,违反《劳动法》第四十六条和《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同工同酬。

学院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并办理退休手续。学院在2024年3月单方面停缴张莉的社保,导致其无法使用医保,违反《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关于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的规定。

学院最初以“无合同工退休先例”为由拒绝办理退休手续,后在张莉多次投诉后才同意办理。根据《劳动合同法》及退休相关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符合条件时,用人单位有义务协助办理退休手续,不得以身份差异推诿。

学院提供的《解除/终止协议证明书》显示,终止理由是“合同期满”,但张莉并未签字认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协商解除劳动关系需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学院若单方面终止且未充分协商,程序违法。不过,目前该事件仅有张莉在网上发长文描述自己所经历情况,学院的具体回应也应在考量范围内。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冰晶

校对 陶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