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太原市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条例(修订草案)》的起草说明
——2024年8月29日在太原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太原市农业农村局 郭树生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太原市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的起草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条例》修订的必要性
《太原市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条例》(以下简称现行《条例》)于1994年颁布,其间经过了2次修正、1次修订。现行《条例》于2013年5月1日起实施,对于促进全市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力保障了畜牧业的高质量发展。
当前,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山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先后于2021年、2024年修订,农业农村部的相关配套法规规定也都作了相应修改,现行《条例》已不适应上位法与工作实际。具体体现在:一是管理体系的变化。当前动物、动物产品监管实行分段式管理,养殖、屠宰环节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批发、零售和生产加工环节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同时,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之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再具有行政执法权,与现行《条例》不符。二是检疫费规定的变化。按照农业农村部要求,从2015年1月1日起,已免征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现行《条例》与上述规定不相一致。三是检疫措施滞后。随着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完善,申报材料、委托申报、跨省调运、隔离检疫、分销换证、运输要求等都有相应变化,现行《条例》尚未更新细化。
鉴于以上三点,《条例》修订必要且迫切。
二、起草过程
2023年《条例》修订工作启动以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听取汇报、专题研究,并列入立法计划;市人大常委会将《条例》(全面修订)纳入2024年正式立法项目,在工作中给予全方位的指导与支持。为做好《条例》的修订工作,市农业农村局成立了工作小组,在市人大农村委、法制委和市司法局的指导下,多次进行研究部署,在参阅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的基础上,本着遵循法制统一、突出地方特色和切实操作可行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经过充分研究论证之后,形成《条例(修订草案)》初稿。征求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等11个市直相关单位和10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等单位意见,同步通过互联网征集公众意见。针对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工作中出现的新形势、新变化、新要求,进行重点分析和探讨,反复斟酌、数易其稿,形成了目前的《条例(修订草案)》。
三、《条例(修订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修订草案)》共七章四十条,分为总则、检疫申报、产地检疫、屠宰检疫、监督保障、法律责任、附则。比现行《条例》减少一章四条,其中修改三十条,删除十一条,未修改三条,新增七条。修订主要内容包括:
(一)体例结构。一是将现行《条例》第五章“监督管理”与第六章“保障措施”合并为“监督保障”,并对条款进行调整。二是增加投诉举报、兽医卫生检验、运输管理、无害化处理等内容,以适应新形势下工作需要。三是根据上位法和农业农村部配套法规规定,删除野生动物检疫、检疫收费、与实际工作不符的罚则等内容。
(二)主要内容。第一章总则,明确了条例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管理体制、违法举报、表彰奖励等。第二章检疫申报,提出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明确了受理检疫申报的机构、检疫流程,提出要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完善申报点管理。第三章产地检疫,完善了产地检疫原则、合格标准、档案记录、跨省调运等制度,修改了产地检疫合格标准,增加了经指定通道入市等内容,以加强对调入动物的监管。第四章屠宰检疫,明确畜禽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提出官方兽医要依法实施全流程同步检疫和必要的实验室检测,要求屠宰加工场所遵循入场动物查验登记、待宰静养等制度。第五章监督保障,明确了监督主体、禁止行为和动物产品进入市场后的监管职责划分,强化了人员队伍保障,增加了运输车辆管理条款,提出要支持鼓励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第六章法律责任,增加了动物、动物产品未检疫处罚和补检条款,提出要强化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管理。
(三)突出亮点。一是明确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工作的管理体制,强化部门协作机制,确保新形势下检疫工作顺利开展。二是细化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措施,增强检疫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并保持与上位法的一致性。三是强化队伍建设保障,稳定基层机构队伍,确保检疫及监督管理不留死角、不打折扣。四是鼓励支持无害化处理能力建设,健全无害化处理制度,防范动物疫病传播,提高公共卫生安全水平。
以上说明与《条例(修订草案)》,请予以一并审议。